2016年3月4日

【媒改評論】併購寒風摧折民主──反媒體壟斷法制化不容拖延

文/胡元輝

2/26在立法院舉行「反媒體壟斷法制化」公聽會,由時代總召徐永明(後右起)、立委黃國昌出席,邀學者專家與會討論。(中央社)

英國傳播規管機構Ofcom現任執行長懷特女士(Sharon White)不久前公開直言,現在是傳播市場變化的關鍵時刻!她憂心忡忡地向英國社會發出警語:「多年沉浸在(傳播市場)旺盛競爭溫暖輝光下的我們,是否很快就會感受到(傳播產業)併購的凜冽寒風?」

懷特的警語是在去(2015)年十月一場公開演講中所提出,她的危言當然不只是抽象的感喟,而是直接針對英國傳播市場的產業併購現象所發,甚至是就整個歐洲傳播生態發展所提出的嚴肅呼籲。但任何一位細心瀏覽懷特演講內容的人都很容易發現,這位傳播規管機構負責人所擔憂的英國傳播市場問題,實與台灣現況有著某種程度的相似性。

懷特口中的英國傳播產業正面臨新一波的併購風潮,例如經營電信與電視業務的BT併購行動通訊公司EE,成為英國提供固網、行動、網路與電視四合一服務(quad-play)的超強業者。此外,Three與O2兩大手機營運商正計畫合併為一家公司,導致原本四大業者競爭的市場結構為之生變。以往,進行併購的業者都強調「一站式服務」(one stop shop)可以為消費者帶來便利與低價,但英國Ofcom的調查卻發現,業者所言未必是事實。

英國業者的說詞不正與近年來我國業者的用語如出一轍?但是懷特對市場集中化所產生的擔憂,諸如傳播服務價格上揚,消費者選擇減少,以及業者投資與創新的失落,卻鮮少見諸於我國相關政府機構的公開檢討,遑論願意與時俱進,推動規範媒體併購行為的相關法制。我國傳播生態遠不如英國健全,許多產業所有者政商關係複雜,媒體理念扭曲,傳播產業的壟斷對言論市場的威脅實更遠甚於英國。

我國的新國會已經在社會期待下正式開議,各界對國會的期待容或有所差異,但新民意所展現的總目標應當清晰可辨,簡言之,就是希望國會揚棄過去落伍、封閉的政治思維與運作,有系統、有策略、有方法,而且有時效的啟動改造台灣的大工程,而傳播結構與生態的興革允為其中不容忽略的重要環節。

在諸多傳播領域應興應革的事項中,毫無疑問,媒體集中化與多元化課題是要項,而且居於關鍵地位,因為媒體所有權結構的妥善與否不只關係媒體生態的良窳,更攸關台灣民主發展的順逆。媒體所有權結構若能妥善配置,不只消極地可以免於民主倒退,積極的更可以提升政治運作品質,豈容輕忽以對?

令人遺憾的是,過去一段時間,如此重大的事情卻只得到政治力量的稀薄關注,反媒體壟斷法制化作業的牛步化正是最佳註腳,不僅行政部門千呼萬喚始出來,立法部門同樣是左顧右盼冷對待。究竟是理念不同所致?抑或利益羈絆使然?委實耐人尋味。如今,新國會得以組成,「時代力量」願意將反媒體壟斷法列為優先審查法案,並展開具體行動,殊值肯定,更期待立院所有黨派都能關注此事,加速此一重大法案的立法工作。

就法案內容而言,個人原則支持「時代力量」所提出的十大立法原則,並願就其中三點及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乙點做進一步探討與呼籲。

一、媒體界定:

媒體匯流的今天,甚麼是媒體?媒體界限何在?確實顯得模糊。惟依反媒體壟斷之立法宗旨與實際傳播生態而言,對言論市場具有實質且重大影響的有線電視系統平台必須納入規範。

二、媒金分離:

儘管存在立法技術的質疑,但媒金分離原則已為朝野共識,何況徵諸傳播實務,金融業者如掌控媒體事業,不僅容易扭曲商業市場的公平競爭,更可能形成集金錢與輿論於一身的媒體怪獸。加上我國立法進度往往曠日廢時,於反媒體壟斷法規中直接訂定媒金分離相關規範,實有必要。

三、回溯條款

基於信賴保護原則,法律確實不宜輕易溯及既往。惟若重大公共利益所需,溯及既往並非絕對不可,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立法就是顯例。媒體所有權集中化影響傳播與政治生態甚鉅,加上法治社會公平原則的衡量,回溯條款委實難以迴避。惟其緩衝期限可酌予拉長,以為既有業者的適當救濟。

四、媒體多元發展基金

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013年5月初審通過的「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」,將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的條文予以擱置。但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來協助公民與專業新聞工作者的教育訓練,推動關乎新聞產業發展的調查與研究,以及支持獨立、公民、社區等足以反映社會多元觀點與利益的媒體,不僅沒有牴觸新聞自由,更有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,應該納入反媒體壟斷法的規範之中。


目不暇給的傳播科技變革固然眩人耳目,但傳播生態的改革則能令國家的公民耳聰目明,成為公民社會的有力支柱。面對目前傳播產業併購案的此起彼落,與傳播規管機構處理上的左支右絀,我國反媒體壟斷的法制化實不僅有其鞏固民主的重要性,更有其刻不容緩的時效性。

誠如英國Ofcom執行長懷特所言,「一旦競爭狀態溜走,就很難重建,特別是對新進業者有很高進入障礙的電訊市場。」面對當前快速變遷的傳播生態,傳播領域的規管不應該是寬鬆的規管(light touch),而是正確的規管(right touch)。朝野政黨對反媒體壟斷的立法態度亦應如是。

(註:本文為作者參加「時代力量」於2016年2月26日主辦的「反媒體壟斷法制化」立法院公聽會書面發言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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