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10日

【媒改評論】媒體勞檢現場,傷痕累累,血汗斑斑

文/林麗雲
上個月(三月)北市府勞動檢查員到市內三十多家媒體執行公務。面對勞檢員時,多數媒體採取拖延戰術,以拖待變。但勞檢員不願離開。媒體最後出示資料。勞檢員速迅在員工出勤報表上,劃出有問題的地方。一劃不可收拾。問題實在太多,多到滿江紅的地步。那一道道的紅線,也許就如勞動者的血汗吧?
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大眾傳播業勞動檢查行前座談會。攝影/林麗雲

檢查員A:「我這邊幾乎每位新聞部員工都有超時的情況。大多早上八點半之前到,晚上十點半後才離開,一天工作超過14小時。違反(勞基法)32條了。」
檢查員B: 「我這裡還有超過16小時的。」
檢查員C : 「我看的是資訊部,有兩名員工連續工作十四天,都沒有休假。違反(勞基法)32條。」
檢查員A問: 「你們延長工時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嗎?」
媒體:「我們沒有工會。至於勞資會議紀錄,日後再補。」
檢查員A:「你們延長工時沒有經過勞資會議。這違反(勞基法)83條。」
檢查員B問 : 「延長工時可有按規定加給工資?從薪資記錄上看來,看不出有給加班費?」
媒體:「我們是給補休,而不是給加班費。」
檢查員B: 「如果記者沒有把假休完?是不是假就沒有了?」
檢查員A: 「貴單位500多名員工,近兩年來都沒有任何員工領取加班費的紀錄,顯然未落實勞基法24條規定。」
….
檢查員A: 「貴單位共違反勞基法24條,32條,36條,83條….等。有無異議?」
今(2015)年三月台北市勞動局啟動勞動檢查,第一波即以媒體業為對象。這次勞檢有了新模式。過去的媒體勞檢,多由局裡的勞檢員依法對各行業進行檢查;他們有時還必須單槍匹馬面對資方(包括人資、法務以及高層等)所出的各種招式。本次勞動局建立的新模式如下:一,以團隊的組織前往檢查,並由局裡主管帶隊壓陣。二,新增陪同鑑定員。因為每個行業屬性以及勞動的潛規則,勞動局邀請了解該行業的人士(包括工作者,工會以及專家學者等)擔任。三,勞檢員、陪同鑑定員以及工會彼此合作,一起參加六小時以上的培訓,討論媒體業勞動條件的問題、分享勞檢的過程以及現場可能的情況。我便以陪鑑員的身份參與此過程。
我到勞檢現場,怵目驚心,看到的是超時勞動,血汗斑斑。具體而言,媒體工作者本來應該受勞基法的保障,但實際的情況卻是工時超長,有的還連續工作,卻都沒有加班費。根據勞基法,一般勞工正常工時是一日八小時,即使延長工時,但整個相加一日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,且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並均應拿到加班費;在休假部份,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;休假日工作應加給薪資。但是,勞檢人員從出勤紀錄中迅速便發現:大部份媒體中都有多位記者、攝影記者一天工作高達十四小時,乃至十六小時;有的還連續工作十四天以上。
而且,大部份的媒體並沒有發加班費,他們宣稱用休假代替加班費;但是如果媒體工作者職務在身,找不到代理人,根本無法請休假,也就等於加班做白工。而且因為大多數媒體沒有工會,延長工時也就沒有經過工會同意;有的公司雖拿出勞資會議紀錄;但是這份紀錄中所謂勞方代表多是公司的主管階級,他們能否代表第一線員工?
血汗痕跡  資方自圓其說
現場中也見識到資方(多由人資代表)自圓其說,卻仍無法遮住血汗痕跡。資方的第一種說法是媒體業乃「責任制」,不適用勞基法。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,責任制適用對象需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」,雇主不得隨意認定;而且即使責任制,也大抵受勞基法保護,除少數例外條文。資方的第二種說法是媒體業屬彈性勞動,無法計算工時。然而媒體業雖未必固定打卡簽退,但勞資雙方仍可約定某種工時計算方式,提供合理的出勤紀錄(例如發稿系統),保護雙方的權益,而不應以彈性勞動以及責任制為由,要求記者「隨call隨到」「隨時在line」,「已讀要回」。
資方的第三種說法是媒體業景氣差,員工應共體時艱。然而公司應檢討自身經營與定位上的問題,而不應將成本轉到工作者身上。資方的第四種說法是將責任推給員工。例如紀錄上工作時間長,被資方說成「記者下 班時忘了打卡」,「有人留在公司吹冷氣,做自己的事」,「他們自己不來申請加班費」或者「希望連續工作幾天,以便之後能排長假」。但如果該公司多有許多延長工時,卻沒有申報發加班費的案例,背後的原因,比較可能是在公司經營的問題,而不在員工身上。
正如多位勞檢員向筆者所透露的,其實勞檢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勞工權益。但目前政府僅能根據勞檢的結果予以罰款,而且成效有限。如勞動部早已發現新聞媒體業者有違法事項(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,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等),以去年而言,最高罰款也只有:一家公司總共罰22萬元而已。此罰款總額與「按規定應發給的加班費」金額比較起來,根本無足輕重。這好比:天平的一端是全年總共發給加班費一千萬元以上,另一端是全年被罰22萬元。資方當然選擇22萬罰款,省掉 978萬成本。
那麼應如何終止血汗勞動呢?本文建議四個方案。
第一是政府應提高業者的違法成本。目前當業者違反一條,即使可能有幾位受害人,政府只開罰一項。建議未來應針對受害者的案件來開罰;也就是說,若有N人受害,則開罰N項。又如,可將勞檢結果通知通傳會作為電子媒體換照的參考。
第二是「自己權益自己救」,媒體工作者加入集體協商。關於延長工時等情事,應經過工會以及勞資會議同意。但如前所述,大多數媒體公司沒有工會,也未舉行勞資協議,或只由管理階級代表勞方出席會議,無法真正反映基層員工的情況與心聲。因此工作者應組織工會,參與集體協商,以對於工時計算,延長與否,加班費之發給,充份溝通,表達意見。
第三是資方應負企業責任。從歷年來的勞檢結果可知,多家媒體長期為了降低成本而延長工時,寧可成為違法累犯,也不願付員工加班費,這幾乎已淪為「不良企業」。但業者應知所警惕,認知到本身的責任。如2014年諾貝爾生理與醫學獎得主John O’Keefe(倫敦大學教授)在接受BBC 訪問時被問道,「您用老鼠做實驗,會不會損及動物權?」 O’Keefe 回答說感謝英國政府提供嚴謹規範,讓他懂得如何照顧跟他一起工作的老鼠,注意它們是否幸福快樂,如此牠們才會有最自然,最好的表現。O’Keefe把老鼠當作研究伙伴,並且重視牠們的福祉,最後能兼顧動物權益以及研究成果。先進國家對動物尚且如此,對人更加留意。見賢思齊,台灣的媒體資方更應照顧活生生、努力工作的媒體工作者,重視員工福祉,讓員工可以有合理的休息與報酬,可以好好修補勞動力,如此才能在新聞戰場衝鋒陷陣,全力以赴,確保內容的品質,爭取民眾的信賴。
第四是社會大眾也應關心媒體勞動權的議題。這些年來,我親眼看到許多優秀的新聞工作者,以追求新聞專業為職志,但在種種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下,熱情消磨,有的選擇離開。從社會的角度而言,當社會留不住好的新聞工作者,公眾將無法有好的新聞與充份的資訊,也無法了解時事並做好判斷。正如:當醫院成為血汗醫院,護理人員受到剝削,身心俱疲時,將無法提供好的醫療服務(如打錯針,或輸錯血),終將影響你我的生命安全。
總之,本次北市媒體勞檢是重要的一步,讓媒體業的血汗斑斑再次浮出枱面。本次勞動局也開創了勞檢新模式,讓關心此議題的人(勞檢員,陪鑑員以及工會)共同參與,商討勞動條件的問題以及解決之道。但提昇媒體勞動權,還需各方(政府相關單位、媒體工作者、業者以及社會大眾)認知到媒體勞動權不只是人權議題,更攸關全民福祉。有了合理的勞動條件,媒體工作者才能實現專業,提供正確的資訊,多元的觀點以及有品質的內容,整體社會也能因此獲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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